(2015)商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华青与李宝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青,李宝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唐华青。被告李宝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青诉被告李宝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青因被告李宝喜涉及刑事案件尚未处理结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宝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华青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华青撤回对被告李宝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华青承担。审判员  郭松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琛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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