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徐某,张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