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行与李友谊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李友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会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文,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被告李友谊,男,199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告李友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友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高平人民陪审员  张苏丽人民陪审员  周济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新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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