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禹永伟与穆联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永伟,穆联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禹永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穆联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禹永伟申请执行穆联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穆联荣偿还申请执行人禹永伟借款人民币7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刘远贵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睿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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