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郗德花、王军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郗德花,王军鹏,刘圣祥,牛彦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告郗德花,女,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裕华村村民。被告王军鹏,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裕华村村民。被告刘圣祥,男,1964年11月28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裕华村村民。被告牛彦良,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裕华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郗德花、王军鹏、刘圣祥、牛彦良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已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7466.00元,减半收取3733.00元,财产保全费2620.00元,由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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