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志国与刘栓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国,刘栓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唐志国。委托代理人谢荣华、张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栓根。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乃斌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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