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东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霍某某、廖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彭异彩,局长。委托代理人闫银生,东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军,东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霍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该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基于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字第249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冬森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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