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庆春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安置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庆春,女,生于1974年3月28日,汉族,住安岳县石桥铺镇。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被上诉人(原审诉状所列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聂永贵,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红梅,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淮胜,系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安置股副股长。上诉人张庆春因诉被上诉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安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庆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阳 勇审判员 黄 海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淮英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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