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民初字第0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取胜与周洪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取胜,周洪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戚民初字第00086-2号原告唐取胜。委托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取胜与被告周洪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取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洪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取胜撤回对被告周洪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60元,由原告唐取胜负担。审 判 长  唐 凯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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