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唐取胜与周洪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唐取胜,周洪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戚民初字第00086-2号原告唐取胜。委托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取胜与被告周洪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取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洪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取胜撤回对被告周洪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60元,由原告唐取胜负担。审 判 长 唐 凯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