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裕民煤矿,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80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被告衡阳市裕民煤矿被告华连谷被告陈中原被告刘贻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同生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雯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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