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叶园林景观设计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叶园林景观设计院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3999号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茂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45038224-5。法定代表人李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明忠。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三叶园林景观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西外老街298号。法定代表人甘宇玲,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三叶园林景观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创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