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非诉行执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丁放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执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171号。法定代表人傅忠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步卫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丁放,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丁放行政处罚一案,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作出的徒卫医罚(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1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放在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卫生院的工资等收入,每月扣留直至扣满1614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放工资等收入,每月扣留直至扣满1614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作出的徒卫医罚(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 雯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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