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梁佳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39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398号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飞,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佳森,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佳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融资租赁出租汽车,租赁期间36个月,每月租金人民币(下同)2,039元,租赁车辆为原告所有,但为了被告使用方便和便于管理,协议约定车辆牌照以被告名义登记。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确认租赁车辆(发动机号XXXXXXXXX,车架号LCN64ED5XDXXXXXXX)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原告提供证据:1《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及附件、2、购销合同、3、机动车登记证明、4、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5、租金支付明细。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原告向被告融资租赁出租汽车,每月租金2,039元,共36期,被告支付保证金14,000元等。合同另约定,被告指定原告购买力帆汽车一辆,被告接受经销商交付的同时,即视为经销商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租赁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亦视为被告验收合格后接受原告租赁车辆的交付,原告对租赁物不另行交付。被告签署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确认验收融资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长城、发动机号XXXXXXXXX,车架号LCN64ED5XDXXXXXXX)。被告支付六期租金后,未依约按期支付剩余租金。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阳江市冠田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融资租赁车辆,车辆购置价款70,000元。案外人接受原告委托收取被告支付的保证金14,000元,并将该钱款用以抵充车辆购置价款。原告向该公司支付购车余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第一,依据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告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第二,依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对于系争租赁车辆签字验收,即视为经销商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至原告。本案中,原告与经销商订立了购销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对于系争租赁车辆也已签收,故原告诉请亦有合同依据,第三,《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综上,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作缺席判决。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融资租赁车辆为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车辆品牌为力帆、发动机号XXXXXXXXX,车架号LCN64ED5XDXXXXXXX),被告梁佳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晓峰审 判 员  严亚璐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彦审 判 长  陆晓峰审 判 员  严亚璐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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