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玉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被告杜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