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洋与被执行人董贵林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洋,董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董洋,女,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董贵林,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董洋与被执行人董贵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姜淑青、翟运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标的额5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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