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魏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魏红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笑,职务公司职工。被告魏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下落不明,本案手续无法送达,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2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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