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陈芝瑾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799号上诉人陈芝瑾,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上诉人陈芝瑾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1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芝瑾在一审起诉称,2014年底,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昌平区回龙观龙锦苑二区的大门内南侧公共绿地上安装了大型广告灯箱并开展广告招商。该商业行为未经龙锦苑二区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商议和许可。之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广告灯箱中,安装了大幅商业广告,并在灯箱顶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显示其商业广告。以上商业行为未经龙锦苑二区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商议和许可,起诉人作为小区业主之一,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龙锦苑二区的业主共有权。起诉人为制止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状及证据等文件资料打印复印共支付10元,起诉人认为该合理费用依法应由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请求:一、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拆除安装在昌平区回龙观龙锦苑二区大门内南侧绿地上的广告灯箱,停止侵权并恢复小区绿地原状;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拆除安装在昌平区回龙观龙锦苑二区大门内南侧绿地上的广告灯箱内的大幅广告,停止侵权;三、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因制止侵权支付的文件资料打印复印费用1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的公共性事务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小区公共绿地上安装广告灯箱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广告灯箱中安装商业广告涉及龙锦苑二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起诉人陈芝瑾无法代表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芝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陈芝瑾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认为依据物权法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该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小区的公共性事务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北京云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小区公共绿地上安装广告灯箱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广告灯箱中安装商业广告涉及龙锦苑二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起诉人陈芝瑾无法代表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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