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唐金春与葛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春,葛广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905号原告唐金春,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葛广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春与被告葛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春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原告唐金春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兴猛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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