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唐金春与葛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县人民法院
范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唐金春,葛广学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905号原告唐金春,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葛广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春与被告葛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春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原告唐金春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兴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