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屏南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生态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元月,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屏南县双溪镇宜洋村的“新竹岔”山场被征用,用于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公司鸳鸯溪景区公路建设,同年张某甲领取了该山场征地补偿款。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认为上述山场被征用时测量面积有误,遂向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公司提出重新测量,未果。2015年元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山场种植桃树,并先后两次携带柴刀擅自将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公司种植在该山场的公路绿化树予以砍伐毁坏。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司法鉴定,上述被砍伐毁坏的绿化树株数为941株,林木毁损经济价值达5921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经济赔偿,并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屏南县林业局双溪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征地协议、土地补偿表、公路用地表、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张某乙、叶某、李某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森司鉴(2015)物鉴字第4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屏价认证(2015)7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林木941株,林木毁损价值达人民币59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取得被害方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交由社区实施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雅琼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闽高法(2001)395号一、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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