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岳雪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雪,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首开中庚(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87号原告岳雪,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岳兆智(系原告之父),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定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凌翔,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长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首开中庚(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城门镇。法定代表人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岳雪诉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玉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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