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与刘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地址盐山县南环沧州银行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岐凤,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徐福生,该站职工。被告刘海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与被告刘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撤回对被告刘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津津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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