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罪犯熊治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
刑事案件
刑罚变更
熊治海
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98号罪犯熊治海,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6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治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3月18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熊治海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熊治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1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治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熊治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熊治海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熊治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治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