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少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丽娟。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以被告刘某丙已经履行抚养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对被告刘某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金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朱艳红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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