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上诉人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师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
民事案件
二审
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陶师国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万隆村光明组31号。法定代表人文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艳涛,史晓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师国,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师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永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浦德克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刘 凡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