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法杨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遂法杨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91X,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莫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969,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杨某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莫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愿意和原告过夫妻生活,即使撕烂衣服也不肯和原告同房。被告于2014年清明节回家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到原告家,原告叫被告回家被告也不愿意回,夫妻之间也不联系。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夫妻双方无法和解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莫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离婚。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文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