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甲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