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陆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陆某某,朱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陆某某,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朱某,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愿意离婚,要求和好,原告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