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津津、刘纪标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执行案件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津津。被执行人刘纪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津津、刘纪标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行执审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