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208号市招办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232549-X。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476-9。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5195-6。负责人:师月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所享有的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债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对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应收款)48808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胡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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