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汤艳应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汤艳应,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63号原告:汤艳应,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彭斌。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艳应诉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