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东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东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510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徐某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某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