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渭源县人民法院
渭源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某某,王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5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