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杨海燕与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吉林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海燕,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杨海燕,女,回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小青。被告: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燕诉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海燕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海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