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燕,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杨海燕,女,回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小青。被告: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燕诉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海燕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海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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