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万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永宽与被告张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2553号原告郑永宽,男,住盖州市。被告张希龙,男,住盖州市。原告郑永宽诉被告张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永宽诉称:2010年6月17日到2011年4月20日期间,被告张希龙先后向我借款共计30000.00元,并立有欠据3份,约定利息2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永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寒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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