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0号原告于某某,女,1973年8月26日生。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1月14日生。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一男一女,现均已成年。2013年正月,被告孙某某突发脑梗疾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在家中康复治疗,半年后身体逐渐好转,在此期间看病花费两万余元,为此欠下外债。为维持生计,原告外出打工,儿子在家照料其父生活。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因病情绪一直不好。原告打工挣下的钱给他时,他还出言不逊,因钱不够花打骂原告。原告与被告感情已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被告是为了家庭生活在外打工期间突发脑梗疾病的。被告并未打过原告,只是因原告长时间在外打工,说了些抱怨的话。现在两个孩子也不希望父母离婚。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某某出示了下列证据: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1994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有打骂原告的行为。2005年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3年正月,被告因患有脑梗疾病住院,一个月后出院在家继续治疗,原告外出打工,现由儿子照料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未能自觉控制自己情绪,冷静解决夫妻矛盾,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常因琐事与原告争执,有时还有打骂行为,未给予对方应有的尊重,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也没有正确对待夫妻矛盾,不善于妥善处理问题,反而抱着逃避的心理,与他人有染,不但加剧了夫妻矛盾,而且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已做出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掉自己的毛病。只要原、被告双方都能改正自己的错误,并用正确的方式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仍然能够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帮助,被告现在身患疾病,原告应该不离不弃悉心照料。被告也应该体谅原告的辛劳,积极主动帮助原告,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合本案现有事实,不宜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英代理审判员  尉金旦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博欢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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