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来芽、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来芽,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28号申请人: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香樟大厦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610611-9。法定代表人:马玉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来芽,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处亿都商城办公楼,身份证号码3303291971********。被申请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光明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处亿都商城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6341875-0。法定代表人:张来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来芽、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311040009200191835账户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天润支行185721195170账户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支行34001886208059599999账户内的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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