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与漆燕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漆燕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229号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76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066-4。法定代表人柯元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毅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仲春,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燕惠,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漆燕惠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渝劳人仲案字(2015)第135号、第24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漆燕惠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起诉在后,被告漆燕惠起诉在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撤诉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的规定,本院终结本案诉讼,并将本案并入(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163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163号案件合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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