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孔世波、徐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孔世波,徐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5019-9。负责人邬红艳,行长。委托代理���夏萍静,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孔世波。被执行人徐海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孔世波、徐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舟岱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孔世波长期外出,负债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徐海明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蓬莱新村五小区11幢605室房屋暂时难以处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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