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畅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畅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2921号罪犯李畅。2013年7月19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扬江少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拘役五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6月获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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