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永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段项目经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陈永毅,女,汉族,露水河林业局技工学校退休教师,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佟云杰(原告之女),女,汉族,露水河林业局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戴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军东,该公司职员。被告: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抚松县。负责人:王广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亚斌,该单位设备部部长。陈永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财产保险公司)、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一航ZT08标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陈永毅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彤开、万淑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永毅的委托代理人佟云杰,天津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邵军东、中交一航ZT08标段委托代理人苗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永毅诉称:2014年4月25日10时40分许,中交一航ZT08标段司机驾驶津BO1X**号小型客车,沿露水河镇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露水河镇中心校区门前处右转弯时,将在道路右侧由南向北行走的陈永毅刮蹭,导致原告受伤。经抚松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交一航ZT08标段津BO1X**号小型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将陈永毅送往医院治疗,陈永毅住院125天,共花费医疗费47939.12元,中交一航ZT08标段只垫付29939.12元。陈永毅出院后,多次与中交一航ZT08标段协商,但中交一航ZT08标段总是向天津财产保险公司推托。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640.89元;承担诉讼费用。天津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合理部分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对伤残补助金,因没有实际评残,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在范围内;诉讼费不予承担,对原告起诉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同意给予赔偿。中交一航ZT08标段辩称:我们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由于肇事司机出事后失去联系,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现在不需要找司机了,我公司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10时40分许,中交一航ZT08标段司机驾驶津BO号小型客车,沿露水河镇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露水河镇中心校区门前处右转弯时,将在道路右侧由南向北行走的陈永毅刮蹭,导致原告受伤。经抚松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交一航ZT08标段津BO13**号小型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永毅无责任。陈永毅受伤后,经吉林省露水河林区诊断为:骨盆骨折、腰椎骨折。住院治疗125天,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中交一航ZT08标段,在天津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事故造成陈永毅经济损失:医疗费47939.12元、成人纸尿裤550元、专用轮椅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X125=12500元、护理费108.59X125=13573.75元、伤残赔偿金22274.6X7X10%=15592.22元、住宿费200元、交通费524元。中交一航ZT08标段为陈永毅垫付医疗费29939.12元。陈永毅无辜受到伤害,住院长达125天,精神受到一定损害。本院认为:中交一航ZT08标段的车辆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该肇事车辆在天津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中交一航ZT08标段和天津财产保险公司为赔偿主体;天津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赔偿。天津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陈永毅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永毅护理费108.59X125=13573.75元、住宿费200元、交通费524元、伤残赔偿金22274.6X7X10%=15592.22元,计29889.97元;在《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陈永毅未尽数额的医疗费3793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0元、成人纸尿裤550元、专用轮椅328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52817.12元;陈永毅无辜受害,住院长达12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以5000元为宜。陈永毅获赔97707.09元后,返还给中交一航ZT08标段已垫付的医疗费29939.12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永毅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永毅护理费13573.75元、住宿费200元、交通费524元、伤残赔偿金1559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计34889.97元。两项共计44889.97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在《机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数额未尽的各项费用从《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永毅52817.12元;三、陈永毅获赔后返还给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段项目经理部垫付的医疗费2993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段项目经理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云人民陪审员  于彤开人民陪审员  万淑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秀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