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包世海在安陆市东城富丽菜场,因摊位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包世海打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包世海此次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包世海在安陆市东城富丽菜场,因争抢摊位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包世海打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包世海此次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包世海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包世海经济损失3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包世海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2、被害人包世海的陈述;3、证人方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中“被告人陈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陈某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毛翠娥审判员孙小波人民陪审员余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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