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克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甘同友公民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克叶,甘同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孙克叶。被申请人甘同友。申请人孙克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甘同友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时恒雨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克叶诉称,申请人孙克叶和被申请人甘同友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甘同友于1996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已失踪13年。申请人及家人到处寻找不见踪影。同时报警。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甘同友死亡。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至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云山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甘同友下落不明,请求派出所证明。公安部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录处警经过及结果为:“经了解,孙克叶丈夫甘同友于1997年5月份到赣榆县走亲戚后下落不明至今,孙克叶曾于2012年5月份到老君堂村开过证明,证明丈夫甘同友已失踪多年”。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根据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显示,甘同友系连云区老君堂村居民,其亲属至2015年2月16日方向公安机关报警称甘同友下落不明多年。申请人孙克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甘同友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且无有关机关证明甘同友不可能生存。申请人孙克叶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甘同友死亡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克叶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飞飞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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