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袁邦奎与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袁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法定代表人王修武,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邦奎,农民。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下称青阳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袁邦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城行初字第000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阳镇政府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阳镇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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