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诉陈伟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陈伟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343号。代表人邓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卜,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与被告陈伟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安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