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担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伟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担字第26号申请人:黄伟鹏,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冯锦冰、胡启荣,分别系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朱小红,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伟鹏申请对被申请人朱小红所有的抵押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黄伟鹏以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朱小红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伟鹏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伟鹏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黄伟鹏已预交),由申请人黄伟鹏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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