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行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继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行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建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振江,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陈保林,该局治安管理队长。被执行人袁继成,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森公罚书字第0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8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森林公安局(2014)西森公罚书字第0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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