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张冰资与张星奇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
民事案件
其他
张冰资,张星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97号申请人张冰资。法定代理人张士贤。被申请人张星奇。申请人张冰资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星奇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星奇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