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雷风泰、雷风亭、雷群生等与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雷风泰,男。原告雷风亭,男。原告雷群生,男。原告雷炘华,女。原告雷成生,男。原告雷玉华,女。原告罗莉菲,女。原告罗莉贞,女。原告罗建新,男。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风泰,男。被告宁化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余建地,县长。委托代理人张银华,男。委托代理人罗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风泰、雷风亭、雷群生、雷炘华、雷成生、雷玉华、罗莉菲、罗莉贞、罗建新与被告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风泰、雷风亭、雷群生、雷炘华、雷成生、雷玉华、罗莉菲、罗莉贞、罗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雷风泰、雷风亭、雷群生、雷炘华、雷成生、雷玉华、罗莉菲、罗莉贞、罗建新负担。审判长张永兴人民陪审员李似鑫人民陪审员冯正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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