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873号原告秦皇岛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张一明,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国映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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