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永发与苏友才、王成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发,苏友才,王成芳,苏灿,陈军,陈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发,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苏友才,男,汉族,1955年9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成芳,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苏灿,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玉峰,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友才、王成芳、陈军、苏灿、陈玉峰银行存款35万元及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

返回顶部